職工會對 "員工增值目標" 表示關注 !

有關強制性公積金的簡介

 

有關強制性公積金的簡介

強制性公積金(強積金)將於2000年12月實施,強積金制度的實施,會對現時各公司的員工有甚麼影響,是值得關注的事。

強積金制度適用於年齡介乎18至65歲而受僱60日或以上的僱員及自僱人士,但下列人士除外; *家務傭工 *自僱小販 *受法定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公務員、司法人員和津貼學校或補助學校教師; *繼續留在己根據《職業退休計劃條例》辦理註冊的計劃(簡稱「職業退休計劃」)的人士,而該計劃須獲豁免不受強積金規定管限;或 *在港工作不足12個月的海外人士,或己參加在外地成立的退休計劃的海外人士。或 *在強積金實施的當日己達64歲的僱員或自僱者。 根據《強制性公積金條例》,僱主及僱員的法定供款均為每月入息的5%。 若僱員每月入息低於入息水平(即每月港幣4,000元)者,便不需供款,惟僱員亦可選擇自願供款。不論僱員有否自願供款,僱主亦必須作5%的法定供款。

如果僱員的每月收入超過港幣20,000元,僱員及僱主只須按港幣20,000元供款5%(即每月各供款1,000元)。 在強積金制度下,僱員或僱主可自願作出超過法定最低限額的供款,而自願額外供款的累積權益不受有關「歸屬」,「保存」及「轉移」方面的限制。 實施強積金的進程 2000年1月3日至5月3日:僱主可為現有職業退休計劃提交豁免申請。 2000年8月至11月:讓現有僱員選擇留在職業退休計劃或加入強積金(如適用者) 2000年12月1日:開始強積金供款。

強積金制度下領取累算權益的辦法 所有來自法定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均必須保存,直至該計劃成員達到65歲退休年齡,便可一筆過提取強積金計劃內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累算權益(即僱員僱主累積供款加上投資回報一筆過支付)。

不過,在下述特定情況下,計劃成員亦可提前領取強積金: *計劃成員身故;或 *年滿60歲並決定退休;或 *永久離開香港;或 *完全喪失工作能力;或 *於強積金計劃內有小額結餘戶口(指計劃成員帳戶內的累積結餘不多於5,000元) 僱員之法定供款可獲免稅,一年的取高扣稅額是港幣12,000元。

當僱員離職時,可把僱主及僱員法定強積金供款下的累權益全數轉移至另一計劃。 強積金條例指定僱主必須讓現職僱員作出一次選擇,參加強積金或己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。僱員一旦作出選擇便不可更改。

如果僱員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,他的累算權益將保留在職業退休計劃內,直至該僱員有權領取有關職業退休計劃權益為止。換言之,當僱員離開現職公司時,將根據職業退休計劃一次過收到一筆現金福利,此項福利將以該僱員在截止參加強積金計劃之前一天的計劃年資,及在離職時適用於他的薪金和福利倍數計算。

如果僱員選擇留在職業退休計劃內,而其所任職公司的職業退休計劃根據強積金條例獲得豁免,同時他於強積金計劃開始前已是該退休職業計劃的成員,只要留在該計劃內,將來於計劃內的權益將不會受強積金的「歸屬」及「保存」方面的限制,換言之,不論是否達到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,當該僱員離開公司時,將根據職業退休計劃一筆過獲取現金福利。 如果僱主停止僱用某名僱員,他為該名僱員所作的供款,可用作抵銷須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服金。

《強積金(豁免)規例》訂明,己獲職業退休計劃保障的僱員及其僱主獲豁免遵強積金規定的準則。我們非常關注已設立職業退休計劃的企業對強積金的態度,我們希望各僱主在作出任何應對措施時,能充份諮詢員工的意見。